【案情簡介】出借人姜申英與借款人中鑫公司簽訂借款協議,借款協議擔保人處加蓋有上市公司運盛醫療的印章以及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錢仁高的印章。此前,運盛醫療已經對外發布了原法定代表人錢仁高辭職公告和法定代表人變更信息。因中鑫公司未還款,姜申英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還款,同時要求運盛醫療、錢仁高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p>
【法院審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各方當事人在簽訂協議前,運盛醫療作為上市公司已對外公布了法定代表人變更信息,故姜申英理應知曉錢仁高無權代表運盛醫療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其要求運盛醫療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p>
【專家點評】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人員違規以上市公司名義提供擔保,是我國資本市場長期以來的“毒瘤”,嚴重損害投資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權益。本案所確立的裁判規則,對于推動提高我國上市公司質量、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p>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要求債權人在接受上市公司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時,必須審查、了解行為人是否享有相應的代表或者代理權限,即必須審查是否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公司授權,債權人的這種審查義務是實質審查?,F實經濟生活中,上市公司對外提供重大擔保,都會在召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后及時發布公告,債權人完全可以在看到公告后再簽訂擔保合同,以確保擔保合同有效。因此,債權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應當認定有效。如果重大擔保事項沒有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上市公司的簽約代表違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其效力如何呢?專家認為,主要是審查債權人是否善意:一、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沒有經過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認定債權人不是善意;二、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擔保,該擔保需要經過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認定債權人不是善意。擔保事項僅需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債權人要證明自己是善意的,必須證明上市公司董事會召開會議通過了為該債權人提供擔保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