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
規定明確,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自從2018年3月27日發改委發布《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后,備受關注的第四條終于“靴子落地”。從此,2000年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第三條中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招標范圍正式退出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也終結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適用于本地區的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情況。